邹城龙工场招商政策

  • 邹城龙工场当年新注册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,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以后年度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%以上的,按10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

  • 比照执行国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: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,对纳税人发生购进(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)、用于自制(含改扩建、安装)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、劳务费用等准予抵扣进项税额,百元投资节约14.53元。

  • 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台帐“空转”政策,即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A类和 B类企业,不需象东部地区企业一样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综合税率的50%的资金打入指定的银行帐户,而是以记账的形式备案,由此不需要占用资金一年至一年半,大大缓解了流动资金的压力。

  • 在邹城龙工场投资的企业,还可享受项目在立项、土地征用及建设过程中,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的优惠政策。